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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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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14〕24号
文件名: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6-17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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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用飞机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有关决定,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调整民用飞机领域进口税收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涡扇支线飞机(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3年9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50座级涡桨支线飞机、70座级涡桨支线飞机、5座单发涡桨轻型公务机、19座级双发涡桨通用飞机、大型灭火/水上救援水陆两栖飞机、4吨级民用直升机、7吨级民用直升机、13吨级民用直升机、涡轴发动机、直升机尾传动系统等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有关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三、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及海关有关规定,在免税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免税手续。

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政策有关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政策落实情况。

四、2014年度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内企业,应在2014年7月1日至7月15日提交申请文件,申请程序和要求按照财关税〔2014〕2号文件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受理。其中,制造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民用飞机的企业提交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进口需求;制造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列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的企业提交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进口需求。国内企业申请享受2015年度及以后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应按照财关税〔2014〕2号文件附件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8月1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在2014年9月1日前将企业资格认定及认定依据报送财政部。

附件1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民用飞机领域)

附件2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民用飞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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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4〕24号  发表于 2021-3-1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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