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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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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财政部,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12〕17号
文件名: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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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增值税转型及相关政策调整期间,承建已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高世代(即6代及以上)或低温多晶硅液晶面板项目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项目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一次性申报本项目自2011年起所需全部进口关键新设备清单,经审核,准予其在申请享受政策的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期限内,分期缴纳上述设备的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期限内各年度依次至少缴纳进口设备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在此期间,对未缴纳的部分税款,需要企业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提供海关认可的银行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的税款担保,同时不征收缓税利息和滞纳金。

此期间,为防止企业欠税,财政部与海关总署共同负责协调制定和落实企业分期纳税计划,同时项目所在的地方政府应积极配合海关督促相关企业按期纳税,必要时地方政府还应协助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等必要措施。

二、对项目已纳和未纳增值税税款分别处理。对本通知附件1所列项目进口设备已缴纳的部分增值税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对未纳的进口设备增值税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上述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依照《关于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见附件2)执行。

附件1 享受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项目及承建企业名单

附件2 关于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2:

关于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对新型平板显示器件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承建本通知附件1所列项目的企业至少应于首台设备进口时间的3个月前,分别向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在接到相关企业申请文件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对各企业申请文件的完备性和合规性的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以上申请及初审材料齐全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将上述材料及时报送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进口设备的上述企业,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分别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各企业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以上申请及初审材料齐全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将上述材料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

企业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性质、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进度、产品类型、产能和初期产量、投产和量产时间等)、自2011年1月1日开始进口的关键新生产设备有关情况(包括①进口设备种类、金额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②设备预计进口起止时间;③已缴纳的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金额;④申请分期纳税的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即④=①-③等内容),同时附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鼓励类项目确认书。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企业还应在申请文件中写明分期纳税期间提供税款担保的具体方案(包括拟提供税款担保的种类、担保机构的名称、担保金额、次数、期限等内容)。

三、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准予分期纳税的总税额,并按此税额分期征缴。自企业申报的首台设备进口时间开始,第一年(即前12个月)不需缴纳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从第二年开始,经直属海关与企业协商后,企业可选择按季度或按月分期缴纳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即从首台设备进口时间的次年所对应的季度开始,于每季度的最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海关至少缴纳准予分期纳税总税额的1/20,或从首台设备进口时间的次年所对应的月份开始,于每月的最后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海关至少缴纳准予分期纳税总税额的1/60。企业也可以每季度或每月缴纳超过准予分期纳税总税额的1/20或1/60的税款。

四、在准予分期纳税的6个年度内,对经核定的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征收缓税利息和滞纳金。企业应主动配合海关履行纳税义务,否则,不能享受分期纳税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海关总署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正式通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及直属地海关,并抄送相关企业。相关企业凭此通知并按照申请文件中载明的税款担保方案提供海关认可的银行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到所在地的直属海关办理准予分期纳税的有关手续。

六、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如遇实际进口金额与当初申报金额发生超过±20%的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和直属地海关提交变更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直属地海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并抄送海关总署,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负责审核,若审核同意,则通知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七、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海关应对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进行汇算清缴,并完成项目实际应纳税额的计征工作。

八、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应积极配合海关督促相关企业按期纳税,必要时地方政府还应协助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等必要措施。

九、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 :享受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项目及承建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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