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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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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30 19: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门头沟税务
标题: 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UwNTkzMg==&mid=2650265063&idx=4&sn=eb1cbd1d010e0120d5ece0e0d81318cb&chksm=872ff484b0587d92c34aa64b47858d508ee55c382e6379d94e93d720818a5c3c3f14be419e4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30
二维码: -
问: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第八条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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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门头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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