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82
  • Tax100会员 28031
查看: 552|回复: 0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2283

主题

2299

帖子

2517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517
2020-9-30 16: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09〕284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7-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发(2009)284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以下简称“膜晶显”,即TFT-LCD)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3年,执行截止日期由200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并将“膜晶显”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等离子显示面板(即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即OLED)生产企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膜晶显”生产企业、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维修生产设备用的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等离子显示面板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可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已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膜晶显”生产企业是: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广电NEC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和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等离子显示面板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名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另行通知。

三、上述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的免税商品范围和进口金额,按各企业的具体项目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后,总署下发具体免税商品清单和进口金额。企业进口超出免税商品清单范围和进口金额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和净化室配套系统,应予以照章征税。

四、“膜晶显”生产企业免征关税的进口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的产品清单详见本通知附件1、2。

等离子显示面板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免征关税的进口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的产品清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另行通知。

五、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为维修生产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配件实行年度免税额度管理。超出免税额度进口的维修用零配件,一律照章征税。

上述“膜晶显”生产企业2009~2011年度维修生产设备(详见附件3)用零配件的免税进口额度详见本通知附件4。

等离子显示面板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维修设备用零配件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另行通知。

六、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上述物资的免税审批手续,由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办理。上述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简称新型显示器件(代码:423);对应的监管方式有:一般贸易(代码:0110),进料料件内销(代码:0644),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和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对应的征减免税方式有:全免或特案。

七、本通知附件中的商品清单包括商品名称和税则编码(税则号列),各关在依照商品清单审核相关进口商品时,如果根据商品归类规则所确定的税则号列与本通知附件中的商品清单所列税则号列不一致的,应以商品清单所列的商品名称为准,作为审批依据。

八、本通知中的有关商品清单及免税进口金额将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届时,请各关按照总署下发的调整后免税商品清单及免税进口金额执行。

九、对上述“膜晶显”生产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进口的相关物资,按照本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可以免税的,准予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和退保核销手续。

对于尚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可以享受本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膜晶显”生产企业、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的有关物资,经总署确认同意的,可以先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待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后,按照总署的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十、上述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免税进口的物资为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不得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违反政策规定的生产企业将被取消享受该政策的资格,同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税和处罚。

十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海关总署关于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6〕227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关税商品清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08〕40号)同时废止。

对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直接从境外以保税方式进口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的免税审批手续,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8〕9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进口“膜晶显”生产性原材料免关税产品清单

附件2:进口“膜晶显”生产性消耗品免关税产品清单

附件3:“膜晶显”生产设备清单

附件4: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2009~2011年度维修生产设备用零配件免税进口额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