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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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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12〕199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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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12〕19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现将政策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1)的示范平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适用《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以下简称第63号令)的有关规定。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第63号令公布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详见附件2)执行。

二、示范平台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参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对示范平台免税资格的初审工作。

三、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认定,并联合公布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名单。列入该名单的有关示范平台,自该名单公布之日起可以享受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名单。列入该名单的有关示范平台,自该名单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四、经认定具备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经认定的示范平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除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外,接受捐赠进口或者以租赁方式进口,以及暂时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也可以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并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认定的示范平台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须事先按规定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资格备案手续。主管海关凭免税资格名单、减免税备案申请表等材料,受理其减免税备案申请。

六、经认定的示范平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示范平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简称:“示范平台用品”;代码:406) ;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捐赠物资”(代码:3612) 、“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 、“租赁贸易”(代码:1523) 、“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

七、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告知相关企业。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

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2.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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