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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学研究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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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07〕433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学研究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学研究机构名单的通知

署税发(2007)433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研机构进口的科教用品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为便于海关执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经商科技部,现将经认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学研究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印发,并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名单》中所列的科学研究机构首次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前,可持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手续,不再要求提供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和科技部认定文件。

二、《名单》中所列的科学研究机构已在海关办理科研机构资格备案手续的,在补充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可以继续享受科教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已经在海关办理科研机构资格备案手续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设立的有关机构,不在《名单》所列范围内且未能提供科技部认定为科学研究机构文件的,自2007年11月1日起停止免税资格。在2007年10月31日(含)前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可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

四、《名单》中所列的科学研究机构如有名称变更的,可持凭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和更名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直接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于新设立或此次《名单》中未列入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科学研究机构,海关仍按照13号公告相关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六、对于国防科工委所属的科学研究机构,海关可先凭国防科工委出具的认定为科学研究机构文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科研机构资格备案手续。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仍按13号公告相关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学研究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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