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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太原市迎泽区税务局“青团税吧”第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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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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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30 04: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太原税务
标题: 【基层动态】太原市迎泽区税务局“青团税吧”第十三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jgzNzA0Mg==&mid=2652695915&idx=2&sn=f273323e4c963d1de51251be18384ce3&chksm=842adf36b35d5620034b9e9fcd64e406ec4bc5d4ad97f6f4ac099b8d9ad646ca17dc1c34104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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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解读




  疫情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有纳税人咨询:非湖北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至12月份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期间,如果有购买方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可以开具吗?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案是可以开具,其他业务也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就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就该笔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手动选择填写“3%”字样。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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