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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贴】台风过境不要慌 税收政策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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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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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30 02: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州税务
标题: 【知识贴】台风过境不要慌 税收政策来帮忙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zU0ODQ5Mw==&mid=2247509956&idx=2&sn=b6aa12c7d42adcf86999ea1662cd4c95&chksm=f9516e66ce26e770b5480162136b1f983f4fc8eea2f7f40f5056032a2d7d14840c26b7fa950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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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贴】
台风过境不要慌
税收政策来帮忙


台风“海神”“红霞”接连来袭,
带来的强降水天气
对生产经营造成了不少影响,
货品浸水、房屋坍塌怎么办?
如何减少损失?
天灾过后,有哪些税收政策
可以帮助促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呢?
别慌,小编带您了解下~
— 增值税税收政策 —
1
在台风自然灾害中,受损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不动产在建工程和不动产等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进项转出?

不需要。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2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不需要。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3
受台风影响,纳税人发生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损坏但仍然能辨认代码和号码的,应该如何处理?

对受灾发生被水泡湿等情形,导致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损坏但仍然能辨认代码和号码的,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对相关发票进行空白作废处理。
4
受台风影响,纳税人发生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或者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的,应该如何处理?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
1
纳税人受台风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以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
纳税人申报财产损失时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备案?

不需要。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
纳税人申报财产损失时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取消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 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
1
个人受台风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是否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可以减征。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最高不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2
个体工商户受台风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受台风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 其他税收政策 —
1
受台风影响,纳税人能否减免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度企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资源税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2
房屋受到台风毁损,纳税人能否减免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3
受台风影响,纳税人能否减免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65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七条、第八条《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编发: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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