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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佳节到,企业给顾客发礼品属于这些情形的,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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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9-30 01: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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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海税务
标题:
又是一年佳节到,企业给顾客发礼品属于这些情形的,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4ODE4MTI3NA==&mid=2247492372&idx=7&sn=b9562285edb904e355f853d19dce57cc&chksm=cffda461f88a2d775139a91e5e0d583c5a81a244af2c88f6dda2117734fe1c98b0f7ffa0f59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9
二维码:
-
又是一年佳节到,
企业给顾客发放礼品属于这些情形的,
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期已经给您介绍了
中秋节给员工发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
(点击链接可以查看),那么问题来了——企业除了给员工发放节日礼品外,往往还出于经营需要而给客户发礼品或者宣传活动中赠送礼品,还有一些商家会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这些情况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而您作为消费者肯定也关心,商家给我发红包、节日礼品,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以上有关“礼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近期广受关注,本期我们就来好好聊一聊!
一、常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比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二、关于客户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税征免情形
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VS 额外抽奖中奖
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
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个人的获奖所得,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同样是“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从商家获得礼品的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也会有差异哦!
三、这些情形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
本单位以外的个人
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
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
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需要重点强调的条件是向
“本单位以外的个人”
赠送礼品,所以注意与本企业员工福利进行区别哦!
小贴士
1.关于网络红包
上文提到的“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礼品”的一种形式,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所以您放心,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2.关于计税价格
在上文提及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中,对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好了,常见的征税和不征税的节日赠礼情形就先为您介绍到这儿,作为企业(商家),如果您赠送的礼品是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记得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哦!
END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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