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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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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 13: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732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7〕162号
文件名: 财税〔2007〕1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年12月1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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