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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重大专项2012年度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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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12〕50号
文件名: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重大专项2012年度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重大专项2012年度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规定,有关部门依据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物资实际需求,结合国内外产业发展水平和供需状况,研究制定了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等7个科技重大专项2012年度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见附件1),现予印发。

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在科技重大专项2012年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印发两个月内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出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以下简称《进口物资确认函》),《进口物资确认函》的有效期限截止到2013年3月31日。如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名称、项目(课题)起止期等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及时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出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变更证明》(格式见附件2)。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有关项目(课题)截止日期后进口相关物资的,海关不再受理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未按《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申请办理相关物资免税进口手续的,其进口物资已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附件1 科技重大专项2012年度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略)

附件2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变更证明(格式)(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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