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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转发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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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2000〕484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转发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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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转发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署税(2000)48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中所述的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日本输出入银行已于1999年10月1日合并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据此,对1999年10月1日前利用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项目和1999年10月1日以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均可按《办法》办理。

二、免税手续一律由中标设备的生产企业在所需的零部件进口前,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海关凭以下单证办理免税手续:

1.信息产业部或国家机械工业局核发的《国内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部件证明书》原件(上述两单位的印章印模见附件2、3);

2.《国家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复印件(国家评标委员会印章印模见附件4);

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格式另发〉。

三、各审批海关要认真审核所附的各项单证,对不属于《办法》所规定的贷款范围或进口零部件用于生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的设备,不予受理。

四、经审核无误后,海关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注明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上述证明办理征免税手续。

五、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并一律经由各直属海关经三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征免性质代码填写“611”,征免性质简称“贷款中标”。项目性质代码分别填写:“J”简称“外国政府贷款中标”,“K”简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标”。

六、按照现行规定,海关凭有效许可证件验放。

七、主管地海关与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办法》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要加强对免税进口零部件的后续管理,防止倒卖和挪作他用。

八、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在此日期以后报关进口,尚未办结征税手续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结免税手续后,予以免税结案,已征收的保证金准予退还。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附件1 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号)

附件2 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印模(略)

附件3 机械工业局主管部门印模(略)

附件4 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略)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关于颁发《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0〕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发给你署,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 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

二000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

一、为了鼓励国内机电制造企业积极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设备的国际招标活动,平衡国内外中标设备的税收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二、前款所述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OECF)、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以及上述组织的赠款。

三、在利用上述贷款项目的国际招标中,国内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中标机电设备是指,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直接中标、中外联合中标生产的机电设备,以及中标的境外企业、国内企业将中标项目再分包给国内其他企业制造的机电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规定的设备。生产这类设备的企业称“进口单位”。

四、免税审批程序

1.“中标单位”凭国家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国家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包括《中标产品清单》)和《中标通知书》向国家机械工业局提交(属电子产品的向国家信息产业部提交)《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零部件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必须列明中标的设备名称,需进口零部件的名称、数量、金额以及相应的各项技术指标等。

2.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机械工业局接到《申请表》后,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对按照中标设备的技术性能等指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确属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为“进口单位”出具《国内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部件证明书》(式样见附表2,以下简称《证明书》)并加盖“国家信息产业部(或国家机械工业局)进口零部件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同时将《证明书》副本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和“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3.对国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进口单位”须在提出《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的同时提交《证明书》复印件,按产品所属进口管理目录,到相应机电产品管理机构办理进口手续。

4.“进口单位”在进口零部件报关时,必须向进口地海关提交加盖“专用章”的《证明书》(原件)、《国家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复印件)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有关具体免税办法由海关总署拟定。

五、管理及处罚

1.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免税进口的零部件实行监管。

2.“进口单位”进口免征关税的零部件,必须全部用于生产中标机电设备,如转手倒卖或移作他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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