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署税发(2008)509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39号公告,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并规定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详见该公告附件)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鼓励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执行。 二、为保证目录调整前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8年12月14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08年12月15日起,可以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自2009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执行。 三、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自2008年12月20日起,应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但2008年12月19日及以前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关商品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 四、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3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者《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需按照《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审核确定设备征免税的,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 五、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限制性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 六、《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执行中的具体把握原则,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7〕90号)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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