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67
  • Tax100会员 33746
查看: 704|回复: 0

关于公布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关问题的公告

2283

主题

2299

帖子

2517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517
2020-9-29 19: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www.chinaacc.com/new/63/68/2006/2/su5933820272260022288-0.htm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号
文件名: 关于公布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06-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公布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产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05年l2月2日起执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2日起,对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凭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产业指导目录》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I”,例如,《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I0101);第六类第2项应填写为: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I0602)。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5年12月2日(不含12月2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可按照原有关规定继续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仍按原审批条目及编码填写)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四、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已出具的国内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应由原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单位以函的形式进行变更,不再采取在原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对于仍在原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上进行变更的,海关不予认可。

特此公告。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略)

海关总署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