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国家鼓励发展内资项目确认书出具权限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署税发(2005)20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对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出具依据和权限等事项进行了调整。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其中涉及海关减免税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出具权限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即限额(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不再具有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精神,上述单位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 三、因正当理由变更内资项目确认书的,海关凭原项目确认书的出具部门出具的经变更的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和减免税审批手续。原出具部门正在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货物已到达口岸的,海关可凭有关企业提供的税款担保先放行货物,待企业提交经变更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海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受理内资项目减免税备案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海关不予接收其备案申请。 五、各海关要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海关如发现属于明显拆分项目、引用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或技术目录不当的,应主动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共同把好审批关。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共识,海关仍认为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应及时请示总署。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