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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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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 13: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905/t20190515_204023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
文件名: 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年12月2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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