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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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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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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9 04: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廊坊税务
标题: 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zI3NjI2Mg==&mid=2247498136&idx=1&sn=24643407720917863078cf336f0dd749&chksm=97fef391a0897a87f339c2336cdc9a1fee2d727e8e449e840b0ed022bd99c8105ff684c66e6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8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0年第 1 号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试点有奖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形式

消费者可以从各安卓应用商城及苹果App Store下载安装“奖票宝”APP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中慧奖票宝”,通过APP或微信公众号扫描普通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票面五项信息(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日期、金额、校验码后6位)的方式参与有奖发票活动。
二、有奖发票范围

(一) 试点区域
廊坊市有奖发票的试点区域为大厂回族自治县。
(二) 适用行业
零售业(超级市场零售除外)、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教育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建筑装饰业、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房地产租赁经营服务业和汽车修理与维护业。
(三)适用票种
2020年3月30日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开奖。
1.未通过验证的普通发票;
2.红字普通发票;
3.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蓝字普通发票;
4.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5.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6.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7.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8.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普通发票;
9.受票方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个人的普通发票;
10.票面金额(含税)在50元以下的普通发票;
11.不征税或免税业务普通发票(2020年12月31日前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教育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免税发票除外)。
三、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分为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第二次为定期开奖。
(一)即时开奖
个人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并通过系统验证后,即可参与即时开奖。奖金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五档。
(二)定期开奖
定期开奖由试点区域县级税务机关自行组织。
四、实施时间

有奖发票活动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所有。
发票违法举报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7日

来源:廊坊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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