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12〕14号 各直属海关: 关于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不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及审批事宜,总署已以《海关总署关于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1〕53号)予以明确。在近期减免税抽样考核中,发现此类项目开始引用“精细化工”、“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产业条目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及审批手续。为正确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口税收政策,现将有关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一般以空气或其他混合气体为原料,经过压缩、冷却、净化等多道工序,得到氧气、氩气、氮气等气体产品。此类项目不能适用“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精细化工”、“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鼓励类产业条目。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关不得再受理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引用上述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引用上述鼓励类产业条目已经在海关备案的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应立即停止办理相关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考虑到之前对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问题未完全明确,在2011年12月28日《关税征管司关于通报2010年第4季度和2011年第1季度减免税考核结果的通知》(税管函〔2011〕139号)印发前,有关海关已根据有关项目确认书为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可不作调整,但不得延期。 三、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一般不属于鼓励类项目,各关应严格审核。此类项目引用上述鼓励类产业条目以外的其他鼓励类产业条目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及审批手续的,有关海关在审核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时,可行文向总署请示。 四、请各关做好有关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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