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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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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11〕53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关于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英)

署税发[2011]53号

各直属海关: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口税收政策,确保有关投资项目准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所列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第八条第7项“资源再生即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是指以废弃物或生产排放物为原料,进行资源化即综合作用的技术应用。

二、目前发现一些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如衡阳盈德气体有限公司20000m3/h制氧工程项目、珠海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自产的各种气体和气体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和液化空气(东营)有限公司建设20600N3/h带氩空分生产线项目)一般是以空气为原料,经过压缩、冷却、净化等多道工序,得到氧气、氩气、氮气等气体产品。此类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既不是资源的再生和综合利用,更不属于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项目,因此,不能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所列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第八条第7项产业条目。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关不得再受理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引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的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考虑到之前对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条目问题未予以明确,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各有关海关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空气分离类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可不作调整,但不得延期。本通知下发后,一律不得对此类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请各关做好有关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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