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05
  • Tax100会员 27949
查看: 1950|回复: 3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项目确认书和征免税证明编号及有关内容的通知

2283

主题

2299

帖子

2517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517
2020-9-28 15: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07〕537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项目确认书和征免税证明编号及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项目确认书和征免税证明编号及有关内容的通知

署税发(2007)53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海关减免税业务管理,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同时根据减免税政策规定调整和海关减免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升级完善的要求,总署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统一编号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编号的编号规则、《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性质种类等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情况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统一编号位数由12位增加到15位。

自1998年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来,《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统一编号一直采用1位数字表示年份,随着2008年的到来,将会出现2008年的项目统一编号与1998年的编号相重复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将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统一编号改为采用15位字符标识,即前4位仍为审批部门代码,第5~8位为项目审批年份,9~10位为主管海关代码,11~15位为顺序号。

具体标识方式及构成如下:

×××× ××× ×× ×××××
审批部门代码 审批年份 主管海关代码 顺序号

二、对H2000减免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项目统一编号的长度和规则作相应调整

对于其他需要备案,由H2000减免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统一编号的减免税事项,在H2000减免税管理系统中自动生成15位项目统一编号,其中前4位为主管海关代码,第5~8位为立项时间的完整年份,9~11位为减免税事项对应的征免性质代码,12~15位为顺序号。

具体标识方式及构成如下:

×××× ×××× ××× ××××
主管海关代码 立项年份 征免性质代码 顺序号

三、调整《征免税证明》的编号规则。

由于目前的《征免税证明》编号也是采用1位数字表示年份,为解决2008年出现的重号问题,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改按以下规则编号:第1位为征免税证明标志“Z”,第2、3位为主管直属海关代码,第4、5位为现场海关代码,第6、7位为审批年份,第8-12位为顺序号,取消归档标志,编号仍为12位。

具体标识方式及构成如下:

Z ×× ×× ×× ×××××
证明标志 直属海关代码 现场海关代码 审批年份 顺序号

四、调整《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性质种类。

随着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项目单位性质更加复杂,现有的项目性质种类已不能满足海关执行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因此,对《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性质种类进行调整和增列。

(一)国内投资项目不再区分为“国内投资基建F”和“国内投资技改G”,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内投资《项目确认书》,项目性质统一填写为“国内投资鼓励项目”,代码为“M”。

(二)对于外国投资者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以外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即属于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35号公告中规定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进口设备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核的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项目性质统一填写为“外资项目内资商品”,代码为“N”。

五、上述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H2000减免税管理系统已作了相应调整。

六、请各直属海关及时、主动将上述调整内容向项目审批部门通报。对于2008年1月1日及以后项目审批部门未按本通知规定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各主管海关应及时与项目审批部门沟通,请其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出具《项目确认书》。

七、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原项目统一编号规则、原项目性质种类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海关仍可受理。

八、有关《项目确认书》的其他格式要求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点评

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发表于 2022-1-4 18:03
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  发表于 2021-3-10 09:37
署税[2007]537号  发表于 2021-2-2 10:5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