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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下发《〈减免税管理系统〉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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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税征二〔1998〕266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下发《〈减免税管理系统〉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6-29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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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下发《〈减免税管理系统〉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税征二(1998)26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减免税审批作业规范,尺度统一,并保证《减免税管理系统》正常运转,现将《〈减免税管理系统〉操作规范(试行)》下发你关,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规范下发后,各海关应严格遵照执行,并做好对预录入公司及办理减免税的企事业单位的培训、宣传工作。

二、1998年7月1日以前开出的《征免税证明》,1998年7月1日以后仍可报关使用。各海关应按原规定做好审核防伪工作。

三、由于署税〔1998〕197号文规定,1998年5月1日后使用z开头的12位的《征免税证明》编号,各海关应调整计算机的起始顺序号,以保证不重号。

四、本规范试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1 《减免税管理系统》操作规范(试行)

附件2 《减免税管理系统》数据规范(试行) 附表1 项目备案申请表 附表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减免税管理系统》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减免税审批作业规范,职责明确,尺度统一,数据准确,并保证减免税管理系统正常运转,特制订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减免税管理系统的适用范围,是按规定需要出具《征免税证明》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出口物品,即对应以下征免性质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无偿援助(201),保税区(307),科教用品(401),技术改造(403),重大项目(406),基础设施(412),残疾人(413),远洋渔业(417),国产化(418),海上石油(606),陆地石油(608),边境小额(506),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贷款(609),国批减免(898),例外减免(999),内部暂定(998),鼓励项目(789)。

第三条本减免税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减免税申请及受理,数据录入,海关审批,《征免税证明》的发放、传输及反馈核销,以及数据的采集、汇总、统计、分析及维护等。

第四条各直属海关关税处或主管关税的业务部门为减免税审批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项减免税政策的贯彻实施,全关区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指导、协调下属关的减免税工作以及负责与总署和各关区间的联系,下属关应设办理减免税的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审批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及减免税申请,以及呈报总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五条各关对减免税的审批,应本着高效、严密的原则,坚持三级审批制度:负责减免税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作业程序依法办理,做到接收单证齐全、有效、操作规范,审核严谨。

第二章 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

第一条经有关部门批准有进口设备等减免税额度的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前,必须向海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条数据的录入

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登记备案手续,须事先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1,略),交由海关指定的预录入公司,将有关数据录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中,同时将已录入的数据制成标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

经海关考核并发给合格证的预录入人员,应严格按照H883预录入系统及《减免税管理系统》的操作要求逐项录入各项内容。

第三条海关审核海关重点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数据填报是否规范。

海关对减免税企业登记备案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1.初审

经预录入数据的企业,应持“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连同有关单证,向海关申办登记备案手续。

企业应交验的单证:

(1)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

①《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②外经贸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

③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⑤企业的合同、章程

⑥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国内投资项目

①《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②结转项目应提供的单证

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确认证

③企业的营业执照

④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⑤立项可研报告批复

⑥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3)贷款项目

①《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②贷款项目证明(仅结转项目提供)

③立项可研报告批复

④企业的营业执照

⑤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⑥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4)远洋渔业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③海关总署的额度批准文件

④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海关初审人员,对预录入的内容进行校对,并审核有关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对经审核无误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在系统程序中予以初审确认。

2.复审

复审人员对已经初审的减免税企业备案数据,应按照有关文件及操作规范逐项进行认真复审,并重点复审以下内容。

(1)征免性质名称及代码是否规范正确,与H883、关税数据库是否对应一致。

(2)项目统一编码是否按规范正确编制。

(3)项目性质是否填报正确。

(4)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是否与确认书相一致,审批部门是否按规范填写,有否超越审批权限审批。

(5)经营范围是否与执照相一致。

(6)投资总额是否与审批部门批准的额度一致。

(7)批准立项的时间是否准确。

(8)减免税额度、剩余额度是否正面无误。

(9)初审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复审后,填具复审意见。

3.三审

对初、复审意见全面审核,并填具三审意见。

三审后,经由授权关员根据审批意见在系统程序中予以确认,企业减免税备案审批工作完成。

第三章 企业减免税备案的变更

第一条已登记备案的减免税企业,因故变更合同额度等情况的,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条数据的录入

减免税企业应如实填报有关变更情况,交由海关指定的预录入公司(或直接由海关)录入有关数据,并将有关变更数据按规定格式打印。

第三条海关审核

海关对减免税企业备案变更审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1.初审

海关初审人员对已录入的变更数据,根据企业提供的变更材料,逐项核对,初审无误后,提出初审意见后,在系统程序中予以确认。

2.复审

海关复审人员对已经初审的变更数据,按照有关文件及操作规范对变更情况进行逐项复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变更的额度是否无误,变更额度后,已审批的额度是否超过变更额度,剩余额度有否更正等;

(2)初审意见是否正确无误。

3.三审

对初、复审意见审核,并填具三审意见。

三审后,经由授权关员根据审批意见在程序中确认,备案变更审批完成。

第四章 减免税申请受理及审批

第一条《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以下简称《征免税申请表》)预录入

《征免税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2(略)。货主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征免税申请表》,交预录入公司录入(无预录入公司的则由审批海关自行录入),并打印出《征免税申请表》,在海关未正式接受有关减免税申请前,预录入公司可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二条海关三级审批

货主持经过预录入的《征免税申请表》、进出口发票、合同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海关必须按三级审批制度制度进行审批。

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为不予免税商品或需上报的特种商品,额度是否突破。

初审:初审人员受理减免税申请时,首先通过计算机调阅经预录入的《征免税申请表》的内容,逐项审核,发现错误及时更改,重点审核商品名称、税则号列、货物金额等项目,并可随时调阅企业档案资料、参数库资料,从而判断该货物是否属不予免税的商品范围,或需上报总署审批的,然后在《征免税申请表》上签注征免意见(包括征税、减半、全免、减按)。

复审:对初审的征免意见进行重新审核,并在《征免税申请表》上签注复审意见。

三审:对初、复审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并在《征免税申请表》上签注三审意见。

第三条三级审核完成后,授权关员将最终审批意见录入计算机,准备打印《征免税证明》。

第四条对于总署规定隶属分关在办理1998年1月1日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的减免税申请时,下属分关在完成本关三级审批程序后,必须将《征免税申请表》通过联网计算机传输至直属海关主管部门,总关三级审批后将最终审批意见反馈分关。

第五条对于按规定需上报总署审批的内容(如特种商品等),必须由总关将《征免税申请表》通过联网计算机传输至总署主管部门,总署三级审批后将最终审批意见反馈上报海关。

第五章 打印及签发《征免税证明》

第一条对经三级审批的《征免税申请表》,由授权人员根据审批结果打印出《征免税证明》,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并交还货主作为其办理减免税货物报关的有效凭证。

第二条对下属分关上报总关审批的《征免税申请表》,必须根据总关审批意见打印出《征免税证明》。

第三条所有经总关最终审批的《征免税证明》必须盖直属海关印章。

第六章 《征免税证明》的传输及反馈核销

第一条凡减免税货物在异地报关进口的,主管地海关在签发《征免税证明》的同时,必须将《征免税证明》通过联网计算机传输至进口地海关。负责传输的关员需查询确认传输成功。

第二条货主持《征免税证明》办理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报关手续,进口地海关《征免税证明》与计算机的内容核对无误后,通关结案,有关结案情况由计算机反馈给主管海关,该《征免税证明》核销。

第三条货主所持《征免税证明》与计算机内容不一致时,进口地海关对该批货物暂不予放行(但如因审价等原因数量、金额不一致的,进口地海关可根据重新核定的数量、金额径行办理)。

第四条《征免税证明》一次有效,每一张《征免税证明》仅对应一张报关单。

第七章 《征免税证明》的变更

第一条对变更《征免税证明》中口岸、合同号及有效期的,原审批海关可直接改单,并用原证号码制单,计算机保留原数据备查。

第二条对变更《征免税证明》中货物名称、数量、币制、金额及征免意见的,必须按原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原《征免税证明》必须同时作废,原数据保留,以备核查。

第三条对经海关审核同意作废注销的《征免税证明》,已审批的额度准予恢复,但计算机将保留原数据以备核查。

第八章 减免税审批的监控

第一条各隶属分关必须将企业减免税备案情况以及所审批的全部《征免税证明》上报总关以备调阅,对征免性质为789、609的征免税申请,必须经总关审批后才能打印《征免税证明》。

第二条直属海关必须把本关区备案及审批的所有减免税数据资料及时、完整地传输至总署,对特种车辆、工程机械等特种商品,必须上报总署审批。

第九章 说明

第一条各关依据本规范并结合本关实际,制订本关减免税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署备案。

第二条本规范由总署关税司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规范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减免税管理系统》数据规范(试行)

一、与H883、关税数据库相同的数据,必须符合H883、关税数据库的规范。

二、在减免税项目备案时,对于1998年1月1日后设立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项目统一编号、征免性质、审批部门、项目性质、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投资总额、用汇额度、减免税额度一定不能为空,要与《项目确认书》完全一致;对于结转项目,为统计查询方便,必须海关编制项目统一编号,征免性质、投资总额、减免税额度一定不能为空,审批部门、项目性质、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可不填写。

三、各栏目定义:

1.项目统一编号

①对于1998年1月1日后鼓励项目,填写《项目确认书》的项目统一编号;

②对于结转项目,备案时计算机自动生成,规则如下:

×× ×× ×× ××× ×××

关区 分关 年份 征免性质 顺序号

2.项目内容:

《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内容或填写企业的经营范围。

3.企业代码:

沿用稽查档案中的10位企业编码,没有编码的可不填。

4.企业名称:

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和征免税手续的货主单位的规范名称。

5.企业性质:

指企业的经济类型,从以下8类中选择一种:

(1)国有;(2)中外合作;(3)中外合资;(4)外商独资;(5)集体;(6)私营;(7)股份制;(8)其他。

6.合营外方:

合营的外方公司名称。

7.外方国别(地区)/代码:

与H833的国别或地区代码一致。

8.投资比例:

中方与外方的投资比例(中;外)。

9.合同协议号:

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10.征免性质/代码:

与H883的征免性质及代码一致。

11.项目批文号

指减免税项目批准文件号,如三资企业的,填写外经贸委或计委等批复文件的文号。

12.立项日期:

按颁发批准证书或批复可研报告的日期填写。

13.开始日期/结束日期

有《项目确认书》的,以确认书中项目执行年限的起始和截止时间为准;没有确认书的,以经营年限为准,填写具体年月日。没有具体月日的,开始与结束日期分别取1月1日和12月31日。

14.审批部门/代码:

填写《项目确认书》的审批部门及代码,即项目统一编号的前4位;结转项目不予填写。

15.项目性质/代码:

填写《项目确认书》的项目性质及代码;结转项目不予填写。

16.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

新项目按《项目确认书》的本栏目内容填写;结转项目不予填写。

17.投资总额:

指经有关主管审批部门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金额。

18.用汇额度:

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进口设备总金额,以美元计算。

19.减免税额度(美元):

指经海关核准的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额度,以美元计算。

20.减免税额度(数量):

指经海关核准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数量额度。

21.计量单位:

按H883的规范计量单位填写。

22.联系人及电话:

指企业到海关办理征免税手续人员的姓名及电话。

23.许可证编码:

指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

24.对外签约单位:

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25.审批依据:

指海关凭以办理征免税手续的文件,填写最直接的文件的具体文号。

26.进(出)口岸:

进出口货物在国内办理报关手续的口岸海关,输入正确的代码。

27.有效日期:

《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时间,一般情况《征免税证明》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有效,特殊情况人工输入。

28.税则号列:

指进(出)口货物在现行《进出口税则》上对应的税号。

29.商品名称:

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

30.规格型号:

进(出)口货物详细的规格型号。

31.数量、单位:

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数量及计量单位。

32.总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33.币制:

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34.原产国(地区):

进口货物的生产、开发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应按海关规定的代码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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