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695
  • Tax100会员 27868
查看: 799|回复: 0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2283

主题

2299

帖子

2517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517
2020-9-28 15: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05〕435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去年,总署发布了关于对20种商品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第7号公告。近期,有关海关就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时,是否需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问题请示总署。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color=rgb(0, 102, 166) !important]海关法》[color=rgb(0, 102, 166) !important]第一百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如果最终不复运出境,需按规定在内销环节办理纳税手续,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应该在内销环节确定。保税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未办理纳税手续并不是对其应纳税款的减免。因此,在加工贸易项下以生产料件形式进口或者以其他保税方式进口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在海关保税监管期间不需办理纳税手续,不应认为是对货物予以减免税,有关进口和保税监管手续仍应按现行的规定办理。

如果有关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办公用品等货物或者内销加工贸易货物中含有2004年第7号公告规定的20种不予减免税商品,则一律照章征税。

各关对以加工贸易或者其他保税方式进口的上述10种商品,应注意加强监管。

特此通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