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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辅导】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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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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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8 01: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邢台税务
标题: 【视频辅导】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A5Mjc4OQ==&mid=2650255992&idx=2&sn=561f65a2035204f0bd0da842670d2eca&chksm=8731cd22b04644342eee544cb1a5480f292ae290f174b8e2736ed025d385dc98b3b1c793a0a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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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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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答: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实践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另一类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非应税产品。为了确保不重复征税、不漏征漏管,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为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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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设计:邢台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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