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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2020年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政策的五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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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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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8 01: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宁河税务
标题: 【特别关注】2020年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政策的五大变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MzNDE4Nw==&mid=2650183151&idx=1&sn=7f28f77fdbe23a01871848133c82fbef&chksm=88b38debbfc404fdd7446c236830254e1bc185dc3c0114700bd985811224f38c39c919385b5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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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天津市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具体措施》(津财社〔2020〕41号)的文件精神,2020年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政策的五大变化:

变化1——征缴期限
  
2020年,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征缴期限为9月16日至11月30日。
  
变化2——分档减缴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变化3——小微企业暂免征收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变化4——明确征收标准上限
  
2020年,用人单位缴纳2019年度残保金按照2019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公布的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876元)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
2021年起,用人单位缴纳上一年度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变化5——合理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财政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同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请务必于征缴期限内完成申报缴纳工作。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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