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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规范报送工作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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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9-28 0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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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昆明税务服务号
标题:
重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规范报送工作宣传资料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Y3MjAyMw==&mid=2649572098&idx=2&sn=9e5f5d2fcb18ad0d79c8bcc86c106390&chksm=8843a43abf342d2c008c1cc85532e7f79d9c0d5084895569a81536b68eb8eb52337981d671f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7
二维码:
-
尊敬的重点企业纳税人: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广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税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六保”“六稳”要求,聚焦税收经济分析,全力出台各种帮扶纳税人复工复产的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为企业发展积极保驾护航。
财务会计报表不仅能够反映企业微观层面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汇总数据也能很大程度上反映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情况,是开展税收经济分析的重要基础。为更加快速、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保障能力等生产经营情况,更加精准地研判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存在的堵点痛点问题,便于税务机关精准施策,为企业提供更加有效的涉税服务和更加全面的政策支持,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缴纳全国税收收入70%的重点企业报送财务报表进行了规范。
一、报送要求
(一)报送对象及内容
1.千户集团及成员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同时千户集团总部还需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和报送集团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和列名管理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列名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虽然申报企业所得税,但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类的规上企业和列名企业暂不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二)报送时间
请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同时报送财务报表,分为按年、按季、按月三种情形。如遇企业所得税征期延长,则报送截止时间延至征期结束。
(三)报送方式
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财务报表,也可以在办税服务厅进行报送。
二、报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人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注意事项
(一)先做好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做如下几类备案: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其他会计制度;千户集团相关会计备案等。电子税务局及办税服务厅系统会根据备案情况支持纳税人进行相关财务报表的报送。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温馨提示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按季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分季度填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时,虽然使用的表样名称是《利润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和《现金流量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但请在“本月金额”栏中填报季度数字。
(三)问题反馈渠道
企业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人员或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映,税务机关将及时进行回应和辅导。
(四)校验提醒
税务机关将在电子税务局增设报表提示和数据校验功能,对应报送还未报送及报表为空的情形进行提醒,引导企业规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度时艰!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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