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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项目部跨县级地域,应该按照在两地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依据 《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年602号)第四条的规定:“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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