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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避税一时爽,一朝被查补税都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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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23: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阴阳合同一时奏效这是一个典型的用阴阳合同避税的案例。没想到最后翻了船,买卖双方都遭了殃。

买方俞先生与卖方某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1第二条约定,案涉房地产按戎丰公司净收价交易,某公司净收价为4600万元;第八条约定,办理案涉房地产买卖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俞先生缴付承担。合同一是阴合同,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2系俞先生与某公司以避税为目的签订,约定的价款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为阳合同。该合同后被法院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逃避国家税收”这一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双方实际上按照合同1履行,某公司将案涉房地产过户至俞先生名下,俞先生向戎丰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600万元,案涉房地产过户时发生的税费均系由俞先生实际缴纳,某公司并未缴纳任何税费。

看似阳谋得逞,交易双方实现了“双赢”,节省了税款,只有国家吃了亏。

二 一朝被查损失巨大
然而税务机关哪里是那么好糊弄呢。

此事很快东窗事发,某公司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堤围防护费、营业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1895万元,滞纳金1175万元。

事实俱在,不由得某公司抵赖。但某公司转头就向俞先生来催债:根据合同1,办理案涉房地产买卖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俞先生缴付承担,那么,这3000万税款滞纳金就请俞先生您支付一下吧。

俞先生懵圈了。本来预期按照阳合同,所有税费不超过200万,他只要付出4800万元就可以拿到房产。这下好,一下子变成了7800万元。这哪里受得了啊。税务局那边没招可使了,只能争取让卖方和自己分担一下,然而白纸黑字,卖方毫不退让。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三 对簿公堂无功而返
俞先生认为,当时约定我负担税费,是因为大家算好了税费只有200万啊,哪里想到最后这么多,请法院让卖方也承担一下吧。

然而,事难遂人愿。经过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约定,税款和滞纳金都应由俞先生承担,只是鉴于某公司亦协助逃避税费,并为此出具了股东会决议书及其与俞先生签订了阳合同,遂酌定某公司对补缴的税费滞纳金亦承担20%的责任,并判令俞先生向某公司支付利息。

俞先生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向最高院申请复审,亦被驳回。

某公司作为纳税人,不仅承担了20%的税款滞纳金,也少不了受到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等次生伤害。

四 作茧自缚引以为鉴
俞先生的教训是惨痛的。然而现实中像俞先生一样试图通过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人大有人在,甚至有众多中介机构、甚至专业服务机构都在怂恿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收。税务律师在此郑重提醒:

1.侥幸心理害死人,任何时候不要低估税务机关的水平和能力。

2.税务局查处税收案件的特点是秋后算账,而一旦被查实纳税人往往损失惨重。本案补税1900余万,滞纳金1100多万,光滞纳金就超过补税金额的一半,经济上极度不划算。

3.买方欲负担税款一定要慎之又慎,切勿贪图一时的便宜。特别是在不动产交易、不良资产交易甚至司法拍卖当中,买方对税收问题一定要理算清楚,防止大意失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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