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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追补税款证据,法院判决税局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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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23: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山东豪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诺医药”)是一家2002年成立的医药公司。2018年,其主管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经对其立案稽查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国税稽处[2018]14号)。

2018年3月28日,豪诺医药向稽查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稽查局向其公开《税务处理决定书》中与豪诺药业有关的证据材料和税额计算过程等资料。

2018年4月24日,稽查局向豪诺药业出具答复函,认为函诺药业申请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豪诺药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稽查局作出的答复函违法,应当予以撤销,重新作出书面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稽查局观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豪诺药业的涉税案件为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数额特别巨大,且案件正处在执行阶段未结案。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七条规定,重大涉税案件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属于国家秘密。另豪诺药业因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侦查。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后,豪诺药业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

法院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稽查局收到豪诺药业的申请后,两次答复豪诺药业,庭审中稽查局未作出解释,表示庭审后落实情况,但直至判决之日亦没有作出说明,其第一次答复在1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答复超过了15个工作日,鉴于稽查局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承诺落实而未反馈落实结果,本院以其第二次作出加盖公章的书面《政府行政信息答复函》为准,该答复超过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稽查局的答复,并责令稽查局重新答复豪诺药业的申请。
明税提示
从本案的裁判文书中能够看到,法院判决稽查局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稽查局违反了法定答复的时限,属于程序违法。法院并未对豪诺药业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分析。

明税认为豪诺药业申请的信息并不属于国家秘密,其申请的信息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只有了解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的相关证据以及稽查局计算补缴税款的计算过程,豪诺药业才能充分享受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诉讼权,并进行充分的陈述申辩。而稽查局不对其公开相关证据及追补税款的计算过程,毫无疑问即使豪诺药业就《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复议,也会处于极其被动的位置,不能够很好的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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