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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法院观点:担保债权、税款、工资,到底谁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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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23: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析法税:债务人的资产被拍卖后,面临担保债权、职工工资、税收多个选项,哪个应该得到优先受偿,看看中院怎么说

一 华融主张担保债权 职工主张工资债权
甲公司以不动产及动产分别设定担保,向银行借款。其中不动产设定最高额担保债权本金1593万、动产1294万。后甲公司欠银行4000多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归还,2013年,银行诉至法院并胜诉后,该公司仍未还款,银行遂申请执行。

2014年,华融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收购了该债权及从权利,取得上述债权。

因甲公司拖欠43位公司职工工资,43位公司职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共形成61件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确认标的合计1846716元。案件生效后,43位公司职工已申请执行。

二 法院执行拍卖资产 税局申请参与分配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甲公司所有的工业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等,所得金额为2040万元。拍卖公告中明确税费负担情况: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之后,税务局向法院发函申请参与分配,要求协助扣缴卖方交易税费合计2235051.80元,其中,增值税(不动产)799428.57元、增值税(动产)51593.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551.12元、地方、地方教育附加17020元、教育费附加25530.67元、土地增值税799428.57元、印花税9191.12元、企业所得税490307.52元。

三 法院确定分配顺序 华融不服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于2019年制作了《关于甲公司案件分配表》,认定本次拍卖款抵押财产为2040万元元,非抵押财产为89120元,共计20489120元,非抵押财产拍卖款89120元优先支付劳动报酬,不足部分的劳动报酬从抵押财产拍卖款中支出,另抵押财产拍卖款优先支付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转户税收223501.80元,余款16101885.2元优先支付抵押债权,分配比例为19.55%。

税务局关于甲公司欠缴增值税系产生于2014年5月,而甲公司财产抵押登记时间为2012年,产生于抵押之后,故不从拍卖款中清偿,其他案件可分配款不足清偿抵押债权亦无款项受偿。

华融对法院制作的《关案件分配表》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因未获法院支持,华融以税务局为被告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制作分配方案,对税务局的参与分配金额重新认定并确认华融的抵押权分配顺位优先于职工工资债权和转户税收。

四 中院判词条分缕析 孰先孰后循规而断
中院认为,对于转户税收与工资债权是否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问题:

(一)税务局在本案中主张的转户税收,是在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实现产权转移应缴纳的相应税费。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变现的处置行为进行缴纳税款,目的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属于实际执行费用,与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等相同,应当在债权分配前优先予以扣除。税务局主张的税费金额并不存在计算错误,除一审确认的26101元企业所得税缺乏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税费金额应当予以支持。

(二)职工的工资是否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的问题。中院认为,目前法律对工资债权与抵押债权在受偿时孰先孰后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工资债权高于抵押权受到保护,确认工资债权在受偿时享有优先顺序,这是宪法赋予的劳动者基本权利。赋予职工工资相应的优先权,更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抵押权所保障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经营性利益,原审基于工资债权的重要性,判决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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