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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债权人,“无奈”的税务局:法院执行回款到底先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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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23: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顺利胜诉、顺利查封、顺利拍卖,债权人就可以顺利拿到钱了?非也。本案中债权人辛苦两年多仍未落袋,竟是因为税务局横空出世,主张税收优先权,并与执行法院展开“明争暗斗”。一番斗法,债权人不仅收债不成,反而躺枪成被告;税务局“里、面”皆失;法院为诉讼所累。谁也没有错,为何没有赢家?债权人的执行回款到底该不该先分给税务局?且看本期法税案例解析。

一、债权人诉讼追债,执行款收回在望
广西甲公司从山东乙公司处购买陶瓷熔块,经双方核账,截止到2017年6月20日,甲公司共欠乙公司熔块款10,535,969.4元。2017年6月2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但甲公司仍未按约支付货款。乙公司遂于2017年8月起诉至法院,并申请保全。同月,法院查封了甲公司位于广西的一块土地。2017年10月,法院判决乙公司胜诉。

该案于2017年11月进入执行程序, 2017年12月,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广西甲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一地块上的地上附属物。2018年3月,经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广西甲公司地块及地上附属物(以下简称涉案资产)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流拍),以11,617,928.00元竞拍成功。

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查明,除涉案资产外,广西甲公司尚有三宗土地及附着物资产。

二、税务局半路杀出,咋分配陡生变数
2018年8月,甲公司所在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甲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1,459,893.03元、5,459,703.91元为由分别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参与分配。法院立案后,并于很快作出裁决,驳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异议请求。

就如同萨拉热瓦打响了第一枪,税务局第一次尝试的失利只是导火索,一场裹挟了执行法院、中级法院、税务局、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主体及各种利益诉求的“大战”就此拉开了序幕。

之后,某县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合并为某县税务局。某县税务局不服执行法院前述执行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复议。2018年10月,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名义上”支持了税务局的诉求。中院裁定:撤销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并确认税务局关于就拍卖收入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征税的异议请求成立。

税务局与执行法院博弈第一轮,以执行法院落败,税务局的获得有利裁定告一段落。

但事实证明,税务局高兴早了。

三、区法院“阳奉阴违”,税务局“得名失实”
此后,税务局向执行法院再次提出参与分配,并进行了投诉,2019年7月,执行法院作出书面答复,该答复认为,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议裁定只是裁决复议申请人关于拍卖收入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征税的异议请求成立,并未支持异议人关于在本案拍卖的涉案资产的所得价款中,以税收优先为由,获得优先受偿的申请。

税务局与执行法院博弈第二轮,税务局再吃“闭门羹”,欲获税收优先受偿而不得,愤而直接起诉。

四、税务局告债权人,法院“耍你没商量”
2019年8月,税务局以乙公司、甲公司为被告,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请求优先受偿。

甲、乙公司,债权人与债务人,昔日法庭上的对手,此时同时做了被告。双方的态度也迥异,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不同意税务局优先受偿,甲公司作为债务人,同意税务局优先受偿。毕竟如果此时无法解决缴税问题,甲公司还是难逃税务局“纠缠”。

2019年10月,一审法院(也就是执行法院)直接以税务局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为由,驳回了税务局的起诉。
税务局上诉,2020年1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税务局的上诉。

至此,税务局与执行法院博弈第三轮看似终结,税务局优先受偿近乎无望,只能望洋兴叹。

五、债权人必须知道,税务确有优先权
债权人必须知道,税务确实可以依据税收优先的规定来分一杯羹,所以在此提醒广大债权人,切不可以为诉讼、保全、强制执行,就可完事大吉。你查封了100,不一定能拿到100,因为税务局也要来分。

理由呢?看看中院的说理就知道了:

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第四条规定,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根据前述规定,本案涉案资产被司法拍卖,纳税人(即被执行人甲公司)应就拍卖收入申报缴纳税款,因执行法院实际控制拍卖收入,应协助税务局依法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故税务局关于就拍卖收入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征税的理由及请求成立。

涉案资产被拍卖,纳税人亦应依法纳税,税务局依法优先征税并不以广西甲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为必要条件,执行法院认为广西甲公司不存在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形,因而复议申请人不具有税收优先权,没有法律依据。

六、税务局没拿到钱,来看法院怎么说
执行法院不给钱的理由,再重复一遍:中院裁定承认你有优先权,但是仅裁决税务局关于拍卖收入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征税的异议请求成立,并未支持税务局关于在本案拍卖的涉案资产的所得价款中,以税收优先为由,获得优先受偿的申请。

也就是说,法院承认你有税收优先权,但并不代表认可你在本案中可以优先于债权人乙公司受偿。本案中能不能优先,如何优先,还是由执行法院根据情况自行判断。

至于税务局起诉债权人的行为,两级法院都认为实质上属于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系程序性权益,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范围,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审理。

点评与建议
欠款税款皆要收,有钱难分起“争斗”。莫待僵局愁破解,箭在未发须筹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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