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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未生效,能否做出税务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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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20: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0日,黑龙江省某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向当地一家公司(以下简称“纳税人”)下发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对此纳税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2018年9月29日,稽查局对纳税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认定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共计791799.80元,《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纳税人予以补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纳税人少缴税款处以0.5倍的罚款。

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在收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处理决定书》诉讼期间,纳税人同时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中,认为稽查局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与处罚决定都是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在处理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同时依据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存在违反税收管理,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属认定事实不清,因此判决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税观察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法院对纳税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诉讼审理时一般会分以下两种种情况:

1. 法院会同时审查税务处理的事实和依据:如果税务处理的事实和依据有错误,则一并撤销税务处理和处罚,如果税务处理没有问题,则可以同时维持处理和处罚。

2. 先判断处理决定书是否生效:处罚决定书中直接载明是以处理决定书中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处罚,法院则不再审理处理决定书,而是直接以税务处理决定书作为证据据以判断税务处罚决定的事实,如果处理决定尚未生效,则税务行政处罚也无依据,就如同本案一样。

从本案的行政裁判文书可知,本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应当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法院在审理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依据时,直接以与其事实相同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未生效为由撤销了稽查局对纳税人的处罚,但是如果税务处理决定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被维持且生效了,那么本案的判决的依据是否存在问题呢,谨慎起见,笔者认为法官应当将税务处理和税务处罚合并审理,应当对税务处理作出的事实进行审查后再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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