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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湘医保发[2020]38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降低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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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10: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hn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430000002020082800002
发文单位: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医保发[2020]38号
文件名: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湘医保发[2020]38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降低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8-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降低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0]38号


  失效时间:2025年09月01日
失效原因:本通知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株州、湘潭、岳阳、衡阳、益阳、邵阳、张家界、怀化市税务局: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参保单位缴费负担,结合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单位缴费费率。从2020年9月1日起,将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单位数费费率由8%降低为7%。
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加强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和风险预,及时提出费率动态调整政策建议,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
三、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温保障水平不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保障政策不因单位费费率降低而作调整,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本通知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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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医保发2020 38号  发表于 2021-2-7 11:36
湘医保发2020 38号  发表于 2021-1-26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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