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提升税费征缴效率,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50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决定调整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电子缴税划缴税费范围 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的税(费)包括: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规费。 二、关于《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 原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缴费人)、纳税人(缴费人)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继续有效。《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协议书》文本中的税(费)包括: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规费。 税务机关提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三方协议网上办理业务,纳税人(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三方协议的签订和变更等业务。 纳税人(缴费人)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属办税服务厅办理三方协议的签订和变更等业务。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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