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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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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9-26 0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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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新余税务
标题:
《新余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QzMjc4NQ==&mid=2650257799&idx=1&sn=f917d581860fff62331fa71eb8fd59e3&chksm=88bc60b9bfcbe9afacc1733ea68f6d818fcf7030991429291dc44e99deefcdcbfe29ba7f00a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5
二维码:
-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新余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关于
《新余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全面规范化管理,有效堵塞“阴阳合同”造成的税收漏洞,进一步实现不动产交易提速增效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定《新余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10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xydsbgs99@126.com,
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新余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江西省新余市仙来西大道100号 邮编:338000,请在信封上注明《新余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5日
新余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不动产交易提速增效的工作要求,全面规范本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对本市房地产交易核价系统房源数据库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行为包括买卖、赠与、互换、偿还债务、作价投资(入股)、划转、奖励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最低计税价格,是指税务机关应用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以下简称核价系统)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征收存量房交易有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变化情况,对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上下浮,并相应调整比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新余市渝水区、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宜县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对我市房地产交易核价系统房源数据库升级改造后,核价范围扩大为住宅(不含农村)和非住宅,现行住宅存量房最低计税价格同步更新。
第四条
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后,对纳税人申报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以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依照有关异议处理程序办理。
第五条
存量房交易价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正当理由:
1.法院公开判定或裁定(不含调解)的转让价格;
2.以多人参与的依法公开拍卖方式确定的转让价格;
3.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能提供住建质检等部门证明资料的;
4.纳税人对按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异议并能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属于合理情形的;
5.尚未列入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房源数据库范围的。
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申报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无论是否达到明显偏低的标准,均应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调整。
第六条
税务机关做好评估技术标准和具体评估数据的动态维护更新。根据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变动及时修正系统评估数据;对新增住宅小区和房地产类型等,应当在核价系统中及时予以补充和调整,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七条
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申报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新余市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 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核价系统评估的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仅作为税务机关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中相关税收的计税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时间:新余市城区范围内升级改造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适用起始时间为2020年 月 日,分宜县范围内升级改造后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适用起始时间为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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