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73
  • Tax100会员 32604
查看: 546|回复: 0

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资源产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如何掌握?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782
2020-9-26 02: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昌税务
标题: 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资源产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如何掌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zE1MDY3Mg==&mid=2650782364&idx=2&sn=529804327e0e6811992aa8162babc4dd&chksm=83349ca3b44315b59685b47c4dc3142481c0939a1b92b2279f1897228972c30df8860ab039e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5
二维码: -






相关问答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不同税目”如何掌握?

  答:资源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这里的“不同税目”,应当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产品的细类掌握,如“黑色金属”下的“铁”“锰”“铬”“钒”“钛”等矿产品为不同税目,“盐”下的“钠盐”“钾盐”“镁盐”“锂盐”等矿产品,也属于不同税目,都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考虑到同一税目下区分不同征税对象可能设置不同的适用税率,为了确保准确申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例如,江苏省规定铜矿石原矿和选矿产品分别适用3%和2%的税率,则该省铜原矿和铜选矿也需要分别核算销售额,按不同的税率申报资源税。
850_1601058347688.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