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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盘点!新资源税有关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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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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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01: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梅州税务
标题: 带你盘点!新资源税有关执行口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I4NTM0MQ==&mid=2650187352&idx=3&sn=520df5f24a7ac8559775f3dcb71e3dd7&chksm=8363fdeab41474fc9b2144a4f0892ae5d8a2c0604cdc9ec928c6907d59a64724089fa5d55c5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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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税法
最新有关执行口径……看这里,一手掌握!


销售额

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销售额的情况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混合销售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不同税率应税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自采矿源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减免税享受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缴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海上开采问题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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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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