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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铁霸座遇到了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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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00: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安税务
标题: 当高铁霸座遇到了民法典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xMjcxMw==&mid=2649849883&idx=6&sn=eea2348c15909df286f979328f6104b5&chksm=88700f7dbf07866bd2a04641923ca0bde682b5ed9660e5e531c09baef1cc742ae32341d5f32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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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中国高铁已步入快速发展期,中国高铁的飞速发展不仅仅给人们带来了安全、快速、舒适的出行体验,更带动了周边的经济。

然而,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行为,时有发生。针对一些旅客“买短乘长”“霸座”等行为,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


案例
在永州到深圳北G6078次高铁上的一名女性强行坐到了靠窗座位,当列车工作人员协调座位时,却遭到了女子的“强词夺理”,霸占座位不肯让座。最后该女子行为被认定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民法典向“霸座”说不

尽管人们对“霸座”行为更多是道德指责,但并不影响“霸座”行为本身蕴含的多重法律关系。以高铁为例,首先,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对号入座”本应该是履行合同义务。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即违反了合同约定。铁路公司可以“违约”起诉霸座人。此外,霸座者霸占了他人座位,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具体侵犯的是被霸座人的使用权。因为被霸座人付出金钱而不能“落座”。

铁路公司有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但若铁路公司尽其所能仍无法阻止霸座者的行为。那么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铁路公司可以起诉霸座人违约,而被霸座旅客也可以起诉霸座者侵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来源:安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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