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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云讲堂丨第11期: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有哪些风险管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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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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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00: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东税务
标题: 出口退税云讲堂丨第11期: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有哪些风险管控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czMDU0Ng==&mid=2652550959&idx=1&sn=f4c0600bb050aa87f04c396a52926e18&chksm=bd7c8db28a0b04a48e0d128a0be9cfb84624c46cdf8610cfbd0066afab03fe5d8fab94dc083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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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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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云讲堂
第10期出口退税云讲堂,我们介绍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的基本内容,那么,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有哪些风险管控政策呢?一起来学习第11期出口退税云讲堂,找找答案吧。
第十一期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有哪些风险管控政策?





(一)综服企业应履行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有哪些?
综服企业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包括:

1.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流程、规则、管理制度等。
2.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
3.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内容包括货物出口合同或订单、生产设备、经营场所、企业人员、会计账簿、生产能力等,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4.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真实性,出口货物与报关单信息一致性,与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匹配性,有相应的物流凭证和出口收入凭证等。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的75%,对有关核查情况应有完备记录和留存相关资料。

综服企业应对上述职责的详细记录等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


(二)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应如何处理?
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者有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则处理:

1.未办理退税的,对该出口业务暂缓办理退税。
2.已办理退税的,按所涉及的退税额,对其已核准通过的应退代办退税税款,等额暂缓办理退税。
3.排除相应疑点后,按排除疑点的结论,方可继续办理代办退税。


(三)代办退税业务存在应追回税款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1.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生产企业已核准通过的应退税款予以暂扣。

2.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如果综服企业未能按照本公告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职责,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


(四)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存在哪些情形会影响综服企业的分类管理等级呢?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存在下列情形的,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1.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2.连续12个月内,经审核发现不予退税的代办退税业务涉及的生产企业户数占申报代办退税生产企业户数3%以上的,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3.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2%以上的,管理类别调整为四类。


(五)综服企业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形会如何处理?
1.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36个月内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综服企业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36个月内不得按照本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文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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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设计制作: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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