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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每日一税】《热点:代持股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问题风云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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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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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0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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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每日一税】
热点:代持股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问题风云再起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5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个人代持股,显名股东归还隐名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究竟谁是纳税人?争议又起。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个人代持股,显名股东归还隐名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2020年9月8日,因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公告>(罗坚)》(桂税一稽处〔2020〕25 号),引发热议,再起争议风云。
一、两税务机关观点截然相反
(一)广西税局:隐名股东为代持股转让所得的纳税人
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为代持股转让所得的纳税人,对于代持股转让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011年3月10日,广西T公司的原股东陈某某、唐某某与深圳市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约定陈某某、唐某某将所持有的T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和杨某,其中陈某某转让60%、唐某某转让40%,转让后B公司持股比例为95%,杨某持股比例为5%,股权转让价格总计5300万元。经核实:T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陈某某、唐某某,分别持股60%、40%,而实际上,陈某某持股30%,代李某某持股30%,罗某40%股权由唐某某代持,即李某某、罗某、陈某某是T公司的实际股东。
2011年4月14日,陈某某收到B公司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并按原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其中,罗某分得920万元。由于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因股权转让的效力、金额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故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一直未付。经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程序,法院判决最终确认陈某某、李某某、罗某与B公司、杨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B公司仍需向罗某支付1200万元。
2020年9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罗某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桂税一稽处〔2020〕25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罗某转让T公司股权给B公司及杨某,B公司向罗某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并完成了工商的股权变更登记,作为股权实际转让方,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罗某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公告>(罗坚)》(桂税一稽处〔2020〕25 号)
(二)厦门税局:显名股东为代持股转让所得的纳税人
2020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对于股权代持关系下的纳税义务主体和双重征税问题,厦门市税务局总的观点认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为代持股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关于代持股转让所得的纳税人问题的深度分析,请参阅华税《
代持股转让所得纳税人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股东?广西、福建两地税局的不同处理再次引发热议
》(已链接,点击可阅读)。
二、显名股东归还股权征税问题
显名股东将代持股权转让(归还)隐名股东,因法院判决属于代持股,不征个税。显名股东将代持股权转让第三方,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不过纳税人是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如前文所述尚存争议。
小陈税务昨日撰文《
个人股权“转让”:这种情况不交个税!
》(已链接,点击可阅读)认为,显明股东将代持股权转让(归还)隐名股东,该过程不属于股权转让,属于“归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日一税认为,显名股东将代持股权转让(归还)隐名股东,法院判决、裁定属于代持股,不征个税。显名股东将代持股权转让第三方,为了方便税收征管,显名股东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然后将扣除税款后的净收益归还隐名股东,个税的实际纳税义务人为隐名股东;若显名股东未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局应向隐名股东追缴。
各位老师,您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思考: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是否缴纳个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长期坚持原创真的很不容易,多次想放弃。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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