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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 替票入账、大头小尾、虚开、假票?这则被查补税公告都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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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5 22: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某上市医药公司发布《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内容很简单,都是发票问题,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1,653.89万元,定性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未涉及罚款。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应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

本贴从该公告出发,猜想分析可能存在的常见发票问题。


税务处理
一、 取得虚开普通发票

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实际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902张,价税合计79,627,050.00元,已经取得的发票均已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共计79,627,050.00元。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
猜想评析:

1、 虚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毕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是闹着玩的,按公司披露的前五家虚开的金额来看,虚开的税款数额都在五万元以上,达到了量刑标准了。

2、 为控制税负可以取得专用发票却只要普通发票

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正常情况下公司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劳务都应当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公司三年中销售费用已披露的普通发票达到近8000万元,本来就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当然在实务当中有些客户为了达到税务的税负率标准,人为控制可抵扣的进项发票,可以取得专用发票却只要普通发票,但是这背后的原因其实已经表明企业心中有鬼,如果都是真实交易,没有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那就应当是接近税务的税负率标准的,即便有偏离也是可以解释的。

3、 控制单张发票金额

三年时间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902张,价税合计79,627,050.00元,平均每张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88,278.33元。也就是每张发票控制在10万元以内(别问我为什么是10万),按36个月计算每个月的开票金额约220万,按照平均单张发票的金额以及公告披露的前五家开票总额推算,应当有30家以上的合作商为其开票(注:公告称为“合作商”而没有称为“供应商”)。这些销售费用可能确实是真实发生的,也有可能是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用发票抵减个税,亦或者是医药代表的中介费用,当然这在医药行业应当也是比较普遍的,毕竟医药代表花费的销售费用最终流向哪里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

4、 补开发票以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并申请退税

如果业务是真实的,那么在要求真实的供应商重新补开发票以后能否税前扣除呢?

大家也许第一反应就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的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的,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则可以扣除,否则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是28号公告从2018年7月1日开始生效,也就是说2018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虚开发票部分如果在税务机关告知以后60天内补开还是可以扣除的。对于2018年7月1日之前的,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在不得超过5年的时间内取得发票则可以追补至当年扣除,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二、 替代发票入账、假发票

公司2016年取得47张发票,发票金额1,575,562.00元,经证实开票单位与公司无业务往来,也未给公司开具过发票。公司2016年取得发票5张,发票金额128,265.00元,经证实被协查企业与公司无业务往来,也未给公司开具过发票。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2016应纳税所得额。

猜想评析:

看到无业务往来,大家可能就会觉得那业务也是假的,其实未必,同样极有可能是在实务中大家经常采用的替代发票。一是与甲发生业务,但是甲开不了票,找了乙开票,业务内容相同;二是发生的一些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发票或者不便于正常列支,因此变换内容找其他方开具发票,比如出差到偏远地区,当地旅馆不开发票,为了满足报销发票的要求,出差人员找来办公用品的发票替代。
当然在这个案例中,开票方根本没有开过这些发票,也就是纯粹的假发票了,或者是真票假开,开票单位与发票领购单位不一致。

三、 大头小尾

公司取得的北京某大厦2016年05月开具的1张发票,金额为43,639.00元,经证实该发票与其开具发票金额不符。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

猜想评析:

这张发票是真实的,业务也是真实的,但是发票金额却与系统金额不一致,这就是传说中的“大头小尾”了。也许大家会疑惑,不是开票系统开出来的吗,怎么做到大头小尾的呢,很可能这张发票上的内容就是电脑调好格式直接打印出来的,而开票系统中的数据则是另外录入的。这也是前些年卖发票的惯用手法,比如花5%的税点买发票,人家打印给你的是一张10000元的普通发票,但是在开票系统中录入可能只是100元。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应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预计减少2020年半年度净利润约1,653.89万元(含截至2020年06月30日滞纳金约459.48万元)。

公告披露关于补税和滞纳金的会计处理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对于涉及的约8000万销售费用是否有真实的业务存在不得而知。如果没有真实的业务,那么就涉及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了,经查阅审计报告并未披露有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如果是有真实的业务发生,只是发票的问题,那么对于这么多这么长时间内的虚开发票在审核时是如何绕过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呢?是内部控制的不完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还是心知肚明的默许呢?但是公司披露的历年内控报告可都是没有这方面问题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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