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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未开具发票引发的诉讼,法院是什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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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5 20: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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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未开具发票引发的诉讼,法院是什么观点?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88927&idx=1&sn=476deedf14ef430d1883ab39d0f5114b&chksm=9747eb3da030622be3ae1b356cdd96d1e7ad5f1a1b3a72d11c31428e10b19f84b3a81040127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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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纠纷,在建筑施工企业表现得特别突出。比如发包方付款后,承包方不给对方开具发票,于是发包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开具发票。
法院对此问题是什么看法呢?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观点不一,主要分为以下观点:

观点一:
【完全赞同】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在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权利。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开具发票。


观点二:
【合同未约定情形+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开具发票是承包人应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而非民事义务。承包人作为负有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且合同中亦未约定开具发票及约定税金的承担主体,故发包人起诉请求承包人开具发票,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条件的规定,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观点三:
【未提交实际损失+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负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发包方并未提出因承包方未开具发票造成其损失,而仅要求承包方开具发票,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形的,发包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决,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云南建投公司与重庆兴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云04民终67号】


基本案情:
云南建投公司作为呈贡至澄江高速公路的总承包人,已经按取得的全部价款按照3%的征收率向澄江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缴纳了相应税款,但由于分包方重庆兴达公司未向云南建投公司开具分包工程款发票,云南建投公司无法扣除分包款,纳税基数增加,从而导致多支付营业税税款510950.60元(未开具发票金额17031687.59元×3%),该部分损失应由重庆兴达公司承担。


由于重庆兴达公司未向云南建投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导致云南建投公司相应工程款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将使云南建投公司多缴所得税4257921.90元,该部分损失也应由重庆兴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云南建投公司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投诉,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4条:“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的规定,云南建投公司要求重庆兴达公司开具剩余工程款税务发票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
【晶晶亮评论】
前几天我刚遇到这样一个实际案例,劳务分包公司和发包方之间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发票事宜。
因合同价格低于市场价,劳务分包公司认为这个价格默认是不出票的价格,所以收款之后没有开具发票。可惜这只是一厢情愿,发包方付款后,就要求劳务分包公司提供发票。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这不属于受案范围。于是该问题被转到了税务局。
税务局的观点,劳务分包公司收到了款项应该出具发票。不论价格是不是偏低了,更不会认可劳务分包公司所说的,低价格就是默认不开票价格。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对于应开具未开具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法院受理此案,结果是收款方需要开具发票;法律不受理此案,转到税务局,税务局依然会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殊途同归,结果是一样的。
建议双方签订合同时,切记要在合同中约定与发票相关的条款,条款内容包含开具发票与付款的顺序、发票的种类、适用的税率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事先说好,强过事后争吵。不要默认,交易双方,真没有那么多默契可言。


  END
案例来源:华税学院(作者 蒋云,郝倩倩); 晶晶亮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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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发表于 2020-9-27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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