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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司法拍卖的税费到底该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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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5 19: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 言
司法拍卖中涉及的税费缴纳,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个焦点问题。为了保证拍卖环节的税款征收,各地法院通常会在拍卖公告中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本应由原所有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方承担。由于竞买人竞拍前对于税费成本预估不足,且格式合同容易引发属霸王条款的不良效果,该条款的设定在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究竟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本文通过相关司法判决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避免争议的建议。

一、司法拍卖公告中税费概由买受人承担条款的效力分析
1、现有的关于司法拍卖中的税费承担的法律规定




2、司法裁判案例

【裁判案例1】钱宏亮诉无锡地税局行政诉讼案【(2017)苏01行终893号】

【裁判观点】

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以及受让方与法院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均注明拍卖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买受方承担,受让方作为涉案房屋的竞买人,对于案涉拍卖活动中的税费具体缴纳要求是明知且自愿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既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其次,法律、法规对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与税款的实际承担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法规在明确纳税义务人的同时,并不意味着禁止其他主体代为缴纳,其他主体可以根据相关约定自愿代为缴纳税款。因此,在案涉的司法拍卖以及受让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环节中,由于已经明确了实际应缴纳税费的主体,故不会破坏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裁判案例2】吴桥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蔡建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2018)冀09民终4865号】

【裁判观点】

司法拍卖税费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虽然税法对于各种税款的征收均明确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纳税主体将应纳税费与其他主体进行约定,并未改变纳税义务人,而应理解为他人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支付税款。

【裁判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股权转让协议书》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

3、法理分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缔约双方故意逃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现实中双方约定税负的原因大部分情形乃是基于交易惯例,其本意并非故意逃避国家税收。因此,如果缔约双方在起草税款负担条款时主观上没有规避国家税收的故意、客观上税款承担方在合同履行中也足额缴纳了税款,法院在此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判定税款负担条款无效。如果约定的税款负担主体事后并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则应根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人追征税款,该纳税义务人不得以税款负担条款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违法约定的,司法拍卖公告中税费概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二、司法拍卖公告中税费概由买受人承担的涉税风险分析
1、潜在买受人难以查询卖方纳税金额导致无法核算购买成本

因不动产登记部门收紧非产权人查询权限。潜在买受人难以查询拍卖房产的现权属年限,难以确定是否需要交纳卖方增值税等。对于限购地区的商品住宅,卖方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以家庭为单位。潜在买受人无法查询卖方的婚姻情况及未成年子女情况,导致无法查询拍卖房产是否属于唯一住房,从而无法判断是否需缴纳卖方个人所得税。对于非住宅及非个人房产,潜在买受人难以查询卖方房产税的欠缴情况,无法确定该项税费及滞纳金的多少,导致无法核算购买成本。

2、在涉及房产税时,税费概由买受人承担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款项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在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和税收款项之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优先顺序。即当担保物权成立在先时,税款劣后于担保债权受偿。在买受人承担型拍卖中,由于买受人需要将所有税费列入购买成本核算,成交价会低于依法负担型的成交价。这相当于税款绝对优先于任何类型的原告债权。当担保物权成立在先且成交价不足以满足担保债权时,买受人承担型拍卖即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3、税费概由买受人承担可能存在税收不当的风险

在买受人承担型拍卖中,税务部门依法只能对法定纳税义务主体开具有关纳税通知以及税收票据。这时,如果买受人认可并交纳,则相安无事。但是如果买受人不接受,虽有法院拍卖公告在先,仍无法避免税务部门执法不当的风险。

比如,刘雷与乐清市人民政府的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该案中,法院拍卖公告清晰载明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但是,税务部门认为,纳税义务人为被执行人,不认可应向刘雷收取税款。如果刘雷未代被执行人缴纳税款而诉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则税务部门将面临税款流失的风险。该案件虽由于刘雷证据原因败诉,但裁判逻辑上仍未阐明买受人承担税费的合法性。

4、税费概由买受人承担可能无法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作为买受人时,其代卖方缴纳的税费很难说与取得收入有关。另外,从纳税凭证看纳税义务主体也不是买受人,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形式要求。

三、减少司法拍卖中涉税争议的建议
1、买受人需谨慎竞拍做好拍前调查,在拍卖成本核算时将税费考虑在内。

实践中,许多买受人在进行拍卖决策时,仅考虑到竞拍价格,而忽略了不动产交易中涉及的税费问题。税收成本结合竞拍价若超出市场价或买受人预期,竞买人将面临两难境地。因此,建议竞买人在参与司法拍卖前,明确相关税收成本。

2、法院应避免“税费概由买受人承担”的机械适用。

拍卖公告中若设置税费承担条款,应当将可能产生的税费明示,使竞买人能够在竞拍时考虑到最终需承担的交易成本。且条款的规定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实践中已有的有益探索

(1)浙江省高院做法:涉及房产税的房地产拍卖中,潜在买受人只需要核算自己需要交纳的契税和印花税,不再需要查询卖方应承担的各项税款。这便于潜在买受人清晰便捷地核算购买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潜在买受人的积极性。另外,由法院对接税务部门,核查与审定税收款项的优先性,可以较好地保护国家税收及担保债权人的利益。

(2)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所载的拍卖公告均载明,“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征税单位规定缴纳”。经了解,该院拍卖成交后如果被执行人不缴纳税费,可以由竞买人代缴,然后凭有关纳税凭证到法院,由法院从拍卖款项中返还代缴的款项。但这一做法是否解决了税款与担保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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