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92
  • Tax100会员 28020
查看: 421|回复: 0

自主创业,个税操作需谨慎对待

2283

主题

2299

帖子

2517

积分

特级税友

Rank: 6Rank: 6

积分
2517
2020-9-25 19: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

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鼓励下,越来越多的个人开始自主创业。在大家收入增多、创收渠道多样化的同时,个税操作就更需谨慎对待了。

案情概要

S公司系一家2004年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金人民币800万元,主要经营针纺织品、服装、皮革等销售,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至2013年均盈利。
2015年,税务稽查在对其公司检查期间发现,2014年至2014年期间,张某将他自由的XX路一处房产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助业贷款合同”,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至J公司,用于支付S公司向J公司的货物采购款项,贷款本金和利息均由S公司来承担,操作上,由S公司向张某个人账户支付所需还款的本金和利息,而后,由张某将这些款项从个人账户付至建设银行。2014年至2014年6月,S公司累计支付给张某个人账户本金1500多万元,利息60多万元。
稽查员发现张某未就取得的该部分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企交锋

张某认为,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就是老板,而且是为了支付公司欠客户的款项,自己才将名下的房子抵押,将贷款还给公司应急用。该借款是因为公司欠款业务产生,银行贷款的利息自然由公司支付,自己个人在其中没有提高利息牟利,对要就该60多万元的利息缴纳个人所得税表示不理解。
检查员解释称: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除了股东人数,出资方式,注册资本,年检等比较小的差别外,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依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张某虽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人代表,但当他将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给公司支付贷款时,其个人与公司法人之间便产生了借款交易。所以,S公司支付给张某的60多万元利息理所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处理结果

责成S公司就支付给张某的银行利息,按“利息所得”税目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2万多元。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及《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中的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第四类第(五)项之规定,拟对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6万余元。

温馨提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法人实体,股东个人与公司发生的业务遵从独立交易原则,相关税务处理需谨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