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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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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5 01: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商洛税务
标题: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2MTEyNTQzNQ==&mid=2247490455&idx=3&sn=775b4e6432cc58f3e5c81aaefebcf7ea&chksm=ce1ab5c3f96d3cd5ef47724a89e227aa08de42014f4bfab4e4ff858c5ee68349809673386d4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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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答:
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实践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另一类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非应税产品。为了确保不重复征税、不漏征漏管,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为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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