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自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W医院为规避国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中关于药品加价的规定,在与药品供应商签订、履行药品买卖合同过程中,采取要求药品供应商按照正常价格开具发票、医院按照双方约定的低于发票价格结算药款的方法,要求药品供应商让利给W医院,变相增加W医院的药品采购、销售价格差额,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并以药品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价格作为财务记账依据,将记账金额与实际支付药款之间形成的差额12666007.42元计入应付账款科目。 公诉机关认为,W医院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观点 W医院采取要求药品供应商高开药品价格、以低于发票价格进行结算支付药款的行为,其目的就是避开国家对医疗机构利润的限制,为W医院谋取更大的经营收益,为股东获取股权增值、股份分红奠定基础,其行为属于在有一定的交易的情况下,填开发票时随意虚增价款的虚开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有关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2666007.42元,属情节严重,故应认定被告单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发票罪。鉴于W医院作为医疗单位所承载的社会责任及犯罪情节,对罚金数额以500万为宜。涉案赃款人民币12666007.42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要点提示 在2019年度医药行业大检查、打虚打骗专项活动中,虚开增值税发票将面临的行政、刑事责任双重税务风险。本案中,医院为了降低药品的加价率,通过以较大的价格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金额高的开药品价格,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近年来,国家在医药行业实施了“两票制”改革,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能有效减少药品从药厂到医院的流通环节,降低药品成本,保障用药安全。在实务中,部分经销商购进商品,再将其销售给医院,中间差价相对较高,且很大部分的差价是违规支付给医院相关人员的返利。在此过程中,经销商难以取得合法发票,通过虚开咨询费、广告费、销售费用等方式,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无疑是给企业带来了税务风险,一旦被税务稽查检查,企业面临严峻的处罚。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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