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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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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5 00: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南税务
标题: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M1OTMxNw==&mid=2651932041&idx=4&sn=c774af1c440391fd08723dd284e4ff93&chksm=809abbb3b7ed32a5cf3bf99a4f4798370ff0fad2f0abd77fc4e8224bcac8b642bc3180fd9c0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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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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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答: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实践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另一类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非应税产品。为了确保不重复征税、不漏征漏管,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为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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