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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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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4 23: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11月,巴州地税局稽查局对巴州正圣棉业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的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15年7月通过代开发票名片联系到开票人虚开了3份劳务费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12.25万元,并以此发票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巴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现已执行完毕,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

郭志荣出售虚假普通发票诈骗案。

2015年6月,北屯地税局稽查局接到公安部门一起出售虚假发票诈骗案线索后,进行立案稽查,查实郭志荣为谋取利益,向他人倒卖虚假普通发票15份和1份税收缴款书,涉票金额合计252.37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北屯地税局将郭志荣违法发票案移送北屯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目前,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对郭志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新疆屯河富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税款案

2014年5月,阿勒泰地区地税局稽查局对新疆屯河富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该公司采取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申报缴纳房产税3.84万元,企业所得税385.48万元,以上合计少缴纳税款389.32万元。对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阿勒泰地区地税局稽查局追缴少缴地方各税389.32万元,并对该公司少缴的地方各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35.4万元。目前,已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已缴纳税款63.43万元、罚款5.61万元,案件正在执行中。

新疆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税款案

2015年1月,阿克苏地区地税局稽查局对新疆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该公司采取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缴营业税61.16万元,房产税1.44万元,印花税0.86万元,土地增值税32.9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5万元,教育费附加1.83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22万元,契税1.7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阿克苏地税局稽查局做出追缴少缴地方各税并处罚款共计105.47万元,并对该公司少缴的地方各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5.68万元。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

乌鲁木齐市金凤朝阳农畜产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2013年11月,根据协查线索,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国税局稽查局对乌鲁木齐市金凤朝阳农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乌鲁木齐市金凤朝阳农畜产品有限公司,2011年9月14日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国,主要经营皮毛收购,羊绒加工,农畜产品的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查,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78份,金额14809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925万元;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35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5份,金额15309.18万元,税额2602.56万元。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国税局认为,该公司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因虚开发票数额巨大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2月3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国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阿勒泰“3·3”虚开发票案

2014年12月,根据征管部门的移交线索,阿勒泰地区国税局稽查局对阿勒泰市宏泰美华商贸有限公司、阿勒泰市和丽华商贸有限公司和阿勒泰市洪兴泰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稽查局检查后发现被查企业涉嫌虚开发票,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将案件命名“3·3”案。阿勒泰市宏泰美华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均成立于2014年9月,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分别为林建平、罗武元和罗会斌,主要经营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经查,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3家公司套领普通发票360份,向厦门某装修公司新疆分公司等18家公司虚开发票259份,虚开金额共计2516.05万元。

2016年2月,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林建平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罗武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罗会斌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哈密“11·27”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4年11月,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哈密地区国税局稽查局对哈密市盛昌工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检查后发现案件涉及多家公司、案值较大,因涉嫌犯罪,税务机关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将案件命名“11·27”案。哈密市盛昌工贸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日注册登记,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文法。

经查,洪文法以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8家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煤炭、油料等大宗商品交易,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和自己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96份,涉及金额22.18亿元,税额3.20万元,其中取得发票4596份,金额10.9亿元,税额1.59亿元;为他人虚开发票3500份,金额11.21亿元,税额1.61亿元。

该案主要当事人洪文法、王雅楠、马菊霞、王廷勇等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王雅楠、马菊霞、王廷勇等3人已经宣判,判马菊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王廷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王雅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新疆冠吉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2013年5月10日,根据征管部门移交线索,昌吉州国税局稽查局对新疆冠吉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新疆冠吉贸易有限公司,2009年1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尤丰,主要经营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金属材料、针纺织品、农副产品,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该公司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蒙绒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768份,金额7574.54万元,税额1287.67万元。该公司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1211.83万元。经查,该公司未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蒙绒绒毛制品有限公司购进过蒙绒产品,上述发票通过支付手续费取得。

昌吉州国税局稽查局认为,该公司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211.83万元。因涉嫌犯罪,税务机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疆泰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

2013年8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协查线索,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新疆泰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新疆泰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1月9日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坤。主要经营能源开发、利用,销售石油制品、化工产品等,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查,2010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该公司实际在乌鲁木齐市周边购煤,取得外地省市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52万元,取得涉嫌虚开的发票46份,申报抵扣税款121.17万元。调减留抵税额后,该公司少缴增值税317.34万元,其中申报抵扣增值税199.23万元的行为构成偷税。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调减该公司留抵税额5.35万元、追缴增值税317.34万元;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199.23万元;对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罚款1万元。因该公司虚开发票涉嫌犯罪,税务机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伊犁霍尔果斯佳元针织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2013年4月17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违法犯罪活动工作要求,伊犁州国税局稽查局对霍尔果斯佳元针织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霍尔果斯佳元针织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4日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爱莲,主要经营针织品、纺织品的加工及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查,2011年11月14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该公司虚构农产品(000061,股吧)收购业务,开具可作为抵扣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888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20.58万元;虚构销售货物,向关联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363.20万元,税额61.74万元。

伊犁州国税局稽查局认为,该公司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20.58万元;因涉嫌犯罪,税务机关将此案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乌鲁木齐华海佳能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5年9月14日,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的协查线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税局稽查局对乌鲁木齐华海佳能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乌鲁木齐华海佳能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11月7日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冰,主要销售珠宝首饰、铁精粉、金属材料等,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查,2015年1月至8月期间,该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上海5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发票金额4303.29万元,税额731.56万元;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给13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2份,发票金额4352.78万元,税额739.97万元。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税局认为,该公司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虚开发票数额巨大,涉嫌犯罪,税务机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伊宁市进财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4年7月,根据征管部门移交的线索,伊犁州国税局稽查局对伊宁市进财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伊宁市进财木业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5月16日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小初,主要经营木材收购、加工、销售,家具、木制品的生产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查,2012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该公司在无实际购销业务情况下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323份,开票金额2980.95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7.52万元;开具运输发票18份,票面金额43.78万元。无货交易,向深圳、东莞等地7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4份,开票金额2462.32万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418.59万元。

伊犁州国税局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在无实际购销业务情况下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因该公司虚开发票数额巨大,涉嫌犯罪,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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