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065
  • Tax100会员 33650
查看: 446|回复: 0

【税问我答】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9-24 19: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开发区税务
标题: 【税问我答】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DE2MjY4NA==&mid=2652035767&idx=5&sn=db446d77c7d1f2a5b88f6e28f679d613&chksm=844e00a4b33989b24f9818a4874e7a4a5884eb472f16f5ab07bec6da914825ce833d2e5f9f9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4
二维码: -






相关问答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缴纳资源税?

   答: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实践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另一类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非应税产品。为了确保不重复征税、不漏征漏管,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为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往期热文怎么看?
?点它?
Tips:搜索时,按发布时间排序,最新消息首先展示哦
编辑设计:北京开发区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430_1600947018496.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