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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发〔1999〕9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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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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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 12: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911/t20191119_248012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冀地税发〔1999〕90号
文件名: 冀地税发〔1999〕9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1999年8月13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发[1999]90号印发,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并发布)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应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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