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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3〕2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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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 12: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6/t20180614_177397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冀地税函〔2003〕21号
文件名: 冀地税函〔2003〕2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秦地税发〔2002〕54号)收悉。经省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已批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58号)转发给你局,请据此对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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